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

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:名為流浪背後的暗示


我想要來談談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。希望能夠提出想法,為這個議題增加一點解決的可能性。

首先,我們來談談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目標。

我認為,流浪動物是不應該存在的。

原因很簡單:因為你叫他「流浪」動物。就好像我們稱呼「流浪漢」「無家可歸者」甚至是從前的日本「浪人」一 樣,這些稱呼的背後都預設了他們『應該』要有家、有主人、有歸宿

所以,他們應該要有家有歸宿有主人照養看顧,但是沒有。這個「應然」與「實然」的差距理當被消除,而不是當作「存在即為合理」就認了。

除了語意概念的脈絡之外,從動物福利的角度看來,流浪動物在街頭的動物福利其實也非常之差。他們毋庸置疑的就是在受苦,完全違反了「不讓動物受苦」的動物福利原則。若是以五大自由來評估,流浪動物常受飢餓和營養不良、環境糟糕、傷病屢見不鮮、恐懼壓力如影隨形,除了還有機會表現天性之外,幾乎通通違反了這五項大原則。

而這樣苦難的生活,不只讓流浪動物活不好,更是活不久。根據這一篇調查,流浪貓的平均壽命大約三年,這麼短的壽命顯然不會是壽終正寢。也就是說,流浪動物一生充滿苦難,最後還會痛苦死去。

所以,流浪動物不應該存在。所有的努力都應該要讓流浪動物的族群極小化,最後消失。

也因此,有些人認為(例如這個網站),流浪動物有其生存權,因此應該要試著以給予「在地生存權」為前提,希望社會大眾給流浪動物空間,包容流浪動物的存在。而我完全無法同意。

這樣包容流浪動物的存在,是面對眼下流浪動物「實然」存在不得不建立的心態,但是不應該成為終極的訴求。這些流浪的動物的確有其生存權,但是那個生存權並不在餐風露宿的街頭,而是在某個溫暖安穩衣食無虞的家裡。

就好像,一個城市裡面難免會有無家可歸者,但是一個政府如果因此認為無家可歸者有其在街頭生活的權利,於是就對無家可歸者放任不管要大家「包容」,那就是很明顯的失職,不但無視於政府應該致力改善無家可歸者生活的責任,更忽視了一般民眾必須面對的無家可歸者帶來的潛在問題。

更不用說,注重動物福利的、人類發展指數極高的各個國家的街頭都是看不到流浪動物的。這也可以佐證讓無人照顧的流浪動物存在顯然不是好事。也因此,我們的終極目標應該是讓流浪動物消失,不再需要流浪,而不是讓他們在街頭長存下去。

總之,唯有先確認「流浪動物應該消失」成為多數人的共識,才能夠好好的針對流浪動物問題做出有效的行動,朝著目標前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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